陕教高办〔2009〕1号
转发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关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高司函〔2009〕46号”通知精神,现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关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教工认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
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推进我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构建我国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构建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机制,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2006年,我国启动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目前已在机械类等10类专业领域完成了44个专业点的专业认证试点,初步建立了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今年,试点工作转入了第二阶段,开始公开受理高等学校的专业认证申请。
希望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准备,积极申报,不断提高工程教育专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二○○九年四月七日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关于申请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工认函〔2009〕1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工作的整体安排,在全国工程师制度改革协调小组工程教育工作组的领导下,由教育部牵头,18个行业部门联合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启动了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目前,已在机械类等10类专业领域完成了44个专业点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将转入试点工作的第二阶段,现在开始公开受理高等学校的专业认证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申请受理范围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下设机械类、化工类、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环境类、轻工食品类、安全类、地矿类等10个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申请认证的专业应为《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中10类专业补充标准所列出的适用本科专业。(要获取有关文件和标准请访问教育部理工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网站“http://see.bit.edu.cn”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栏目)
二、认证申请受理条件
学校自愿申请参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申请认证的专业需已有三届毕业生,且已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有关要求。
三、申请程序与要求
(一)申请时间。认证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日(2009年申请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二)申请报告的要求。申请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详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申请报告要求纸质报告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申请报告电子版。申请报告如有相关附件材料,只需提交电子版。
(三)申请的受理与审核。认证申请报告由学校正式行文向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交。
1.试点期间,按照工作安排,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专业领域每年均接受2-4个专业点的专业认证申请。
2.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规定,试点期间,秘书处在收到学校认证申请后组织各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学校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建议,经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复核后由秘书处函复申请学校。
3.申请被受理的学校在收到秘书处回复后即进入专业认证程序,具体要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相关信息可访问“教育部理工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网站”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栏目,若有问题与建议可直接网上留言或联系秘书处咨询。秘书处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教司理工处
邮政编码:100816
电 话:010-66096435
电子邮箱:renzheng@moe.edu.cn
传 真:010-66096949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专业 认证 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