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届违纪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通知
根据《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03年6月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第四条规定,2009届违纪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请如实填写附表,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于5月30日前将附表及相关材料以学院为单位送交雁塔校区教务科,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申请学士学位。此表仅限于违纪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其它学士学位授予标准按照《西安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教务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ea_200956105525.doc